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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官员袭荫之法律规定(第1页)

第二官员袭荫之法律规定

凡文武官员应合袭荫者,并令嫡长子孙袭荫;如嫡长子孙有故(或有亡殁、疾病、奸盗之类),次子孙袭荫。

若无嫡次子孙,方许庶长子孙袭荫。

如无庶出子孙,许令弟侄应合承继者袭荫;若庶出子孙及弟侄不依次序搀起袭荫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依次袭荫)。

其子孙应承袭者(本管各官保勘明白),移文该部奏请承袭支俸。

如所袭子孙年幼,候年一十八岁方预朝参公役。

知委绝嗣无可承袭者,准令本人妻小依例关请俸给养赡终身。

若将异姓外人乞养为子,瞒昧官府诈冒承袭者,乞养子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本家所关俸给事发截日住罢。

他人教令搀越诈冒者,并与犯人同罪。

若当该官司知其搀越诈冒而听行,与同罪。

不知者不坐,若受财扶同保勘以枉法,从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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