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谕示(第1页)
第十谕示
补用府正堂特授淡水分府陈,抄奉兵部侍郎福建巡抚部院丁为严行示禁,以正人伦,而厚风俗事。
照得夫妇为人伦之首,**为风化攸关,故怨女旷夫王政所戒,有家有屋,父母之心。
彼贫寒女孩自幼鬻身为婢,非孤苦无依,即厄穷失所,隶身供役,艰苦备尝,而为之主者若见其年岁渐长,自当乘时择配,岂容久留不嫁,使之服役终身。
今本部院访闻台地绅衿庶民之家,畜养婢女,竟有年至二十以上及三十余岁尚不为之许嫁者。
推原其故,盖缘内地所买婢女,自幼而豢养之,及长而嫁,可得重聘;若卖人为妾,价亦倍蓗。
台俗素来贱婢无人聘娶,亦不屑买而为妾,因而为主者无所贪图,使之终身服役,实属忍心害理,言之可恨。
甚有地方棍徒设计抱养女孩,名为苗媳,及长不为之择配,迫令为娼者,伤风败俗尤堪发指。
查例载:绅衿庶民之家如有将婢女不行婚配,致令孤寡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又伙众开窑,诱取妇女藏匿勒卖事发者,不分良人奴婢,巳卖未卖,审系开窑情实,为首,照光棍例拟斩立决;为从,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充军各等语。
是例禁本极严明,有犯决难宽宥,除檄行地方官密访严拿外,合行示禁。
为此,示仰阖属绅士军民人等知悉:尔等当思谁无子女,何忍令婢女独无伉俪之欢;谁无妻室,何忍令婢女独抱辱身之事。
自示之后,凡婢女年至十八岁以上者,当念其服役有年,及时早为遣嫁,不得狃于积习,经久锢留,亦不得假以抱养苗媳为名,及长不为择配,迫使为娼;倘敢故违,经本部院访闻得实,或被告发,定即按例治罪,决不稍从宽贷,仍将婢女当官嫁卖,财礼入官。
本部院因尔等陋习相沿,不忍不教而诛,用是剀切告诫,慎勿视为具文,以身尝试。
凛之,戒之。
毋违,特示。
光绪三年伍月二十八日给发贴中港番番社晓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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