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例(第1页)
第三条例
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
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
若立嗣之后却生子,其家产与原立子均分,并不许乞养异姓为嗣,为乱宗族。
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乱昭穆。
谨按:此条原例乾隆五年删「并不许乞养异姓」以下数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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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例
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
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
若立嗣之后却生子,其家产与原立子均分,并不许乞养异姓为嗣,为乱宗族。
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乱昭穆。
谨按:此条原例乾隆五年删「并不许乞养异姓」以下数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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