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殴伤无服族婶例(第1页)
第五殴伤无服族婶例
山西司查:律载:「同姓亲属相殴,虽五服已尽,而尊卑名分犹存者,尊长犯卑幼,减凡斗一等;卑幼犯尊长,加一等;至死者,并以凡论。
又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与夫殴同罪」。
注云:「不言殴夫之同姓无服亲属者,以凡论」各等语。
诚以宗支虽远,族谊应敦;名分既有尊卑,则治罪因之加减。
律文亲属二字,原兼男女而言;而妻妾殴夫之奠长律注内,称不言殴夫之同姓无服亲属以凡人论,则是妻妾殴夫之无服亲属与夫殴不同。
推原律义妻妾殴夫之亲属有与夫同罪者,有不与夫同罪者,如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与夫殴同;至死者斩候,不与夫同拟斩决。
故杀者斩候,不与夫同拟凌迟。
又伤殴卑幼,与夫殴同;至死者绞候。
如缌麻小功、大功卑属,在夫则罪止徒流;妻则并拟绞候。
期亲卑属在夫殴杀,则罪止拟徒;妻则拟流。
若夫故杀,止于满流;妻则绞候,是妻殴杀夫之尊长,罪轻于夫;殴杀夫之卑幼,罪重于夫,二者互有异同,其实并行不悖。
至同姓无服亲属之妻,虽有男女之分,究属分谊相联,如所殴系尊属及被尊属殴伤,仍同加减之法。
且律文内侄殴伯叔母,与殴伯叔同罪。
由此类推,则殴无服族伯叔母及被无服伯叔母殴伤,同一加减,其义自可会通。
本部向来办理此等案件,因系无服尊属,均照律加减治罪。
此案,郭根榜殴伤无服族婶大郭张氏成废,该抚以罪名出入,咨请部示。
应令该抚查照审拟咨部核办(道光十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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