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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有关立嗣之议论(第1页)

第五有关立嗣之议论

臣按:黄润玉谓:大宗绝,立后;小宗绝,不立后,为今制。

然观宋儒陈淳谓古人继嗣,大宗无子则以族人之子续之,而不及小宗。

则是我朝亲藩初封,未有继别之子,而国绝则不为立继,盖古礼也。

亲藩且然,况庶民乎!

然则今庶民无子者往往援律令以争成继非欤!

谨按圣祖得国之初,着大明令与天下约法有云:凡无子,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

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

若立嗣之后却生亲子,其家产并许与元立均分,并不许乞养异姓为嗣,以乱宗族。

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乱宗族。

其后天下既定,又命官定律有立嫡子违法条云:若养同宗之人为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若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

若立嗣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其子归宗,改立应继之人。

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

切详律令之文,所谓立嗣之后却生亲子,并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及若有亲生子等辞,皆谓其人生前立嗣也,无有死后追立之文。

圣祖之意盖以兴灭继绝,必前代帝王功臣贤人之后,不可绝其嗣,使其不血食也。

先王制礼不下庶人,庶人之家若其生前自立继嗣,及将昭穆相应之人自幼鞠养,从其自便。

然又恐其前既立继,而后又有子,或所养之人而中道背弃,及有尊卑失序者,故立为律令以禁戒之也。

令如汉高祖入关之约法律乃令萧何所次者也,断此狱者,当以律文为正。

若夫其人既死之后,有来告争承继者,其意非是欲承其宗,无非利其财产而已。

若其人系军匠籍,官府虽胁之使继,彼肯从哉?春秋推见至隐而诛人之意,请自今以后,其人若系前代名人之后,或在今朝曾有大名显宦者,以宗法为主,先求维祢小宗,次继祖之宗,次继曾祖之宗,又次继高祖之宗。

此四宗者俱无人,然后及疏房远族及同姓之人。

若其人生前或养同宗之子,虽其世系比诸近派稍远,然昭穆若不失序亦不必更求之他。

所以然者,以其于所养之人有鞠育之恩,气虽不纯,而心已相孚故也。

凡有为人后者,除大宗外,其余必有父在,承父之命方许出继,已孤之子不许。

所以不许者,为人后者为之子,为人之子则视其人行,第称其所生或为伯或为叔,不承父命而辄称己父母为伯叔可乎!

是贪利而忘亲也。

如此,则传序既明,而争讼亦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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