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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之一谕示
乾隆四十年谕:户部奏军营病故乏嗣人员,请照阵亡之例,准以独子立嗣一折,已依议行矣!
独子不准出继本非定例,前因太仆寺少卿鲁国华条奏,经部议准行。
但立继一事专为承祧奉养,固当按昭穆之序,亦宜须孀妇之心,所以例载:「嗣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准其另立」,实准乎情理之宜也。
至独子虽宗支所系,但或其人已死,而其兄弟各有一子,岂忍视其无后;且现存者尚可生育,而死者应予续延;即或兄弟俱已无存,而以一人承两房宗祀亦未始非从权以合经;又或死者有应袭之职,不幸无嗣,与其拘泥独子之例求诸远族,何如先尽兄弟之子不问是否独子,令其继袭之为愈乎!
嗣后遇有孀妇应行立继之事,除照例按依昭穆伦次相当外,应听孀妇择其属意之人,并问之本房是否愿继。
且有合族甘继,即独子亦准出继,庶穷婺得以母子相安而立嗣,亦不致以成例阻隔。
该部即照此办理,着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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