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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定例及事例(第1页)

第七定例及事例

因争继酿成人命者,凡争产谋继及扶同争继之房分,均不准其继嗣,应听户族另行公议承立。

乾隆四十四年奉旨,此案曾志广因谋夺继产,将期服胞叔曾生迥用石殴毙,情罪极为可恶,该抚依律拟以凌迟处死,并声明曾文玉无嗣,应听户族另行议立,其二房、三房现因争继酿命,均不准其继立。

所议甚是,曾志广着即凌迟处死,余依议。

嗣后各省如有似此争继酿命者,并应照此办理,着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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