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赎恶习有志爱民者不为(第1页)
○罚赎恶习有志爱民者不为
或问近来各处官员间有修祠庙桥路等工。
遇富民犯法。
乃罚令出钱赎罪。
罚得之钱。
以些微充公用。
而以强半入己。
其事可行乎曰必不可行。
借充公之名。
为攫取之端。
又明目张胆行之。
此穿窬伎俩所为。
子在川到任自誓告示将此意恳切言之。
况例载罚谷若十石以上。
钱十千文以上。
即须 奏闻。
若匿不详报。
别经发觉。
严加议处。
重则革职。
仍计赃科以枉法之罪。
轻亦降调。
又道光四五年间。
钦奉 上谕申明旧例。
严禁各州县罚赎。
天语煌煌。
功令严切。
自爱爱民者可不慎哉。
予作牧民司数年。
同人有誉予洁廉者。
所部士民有夸予清而形诸歌咏者。
予不敢当。
所差堪自问者。
惟此未罚人分毫一节。
廿年来可以无惭衾影。
上对 君父。
下答民生耳。
葢予学治主意在保富。
罚赎之钱皆出自富民。
故毅然有所不为。
愿诸君子毋堕时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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