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宜全读惟首卷之名例律却宜后读(第1页)
○律宜全读惟首卷之名例律却宜后读
或问读律以诉讼断狱诬告各门各条为要。
其余俱不必读乎曰宜读。
若人命贼盗鬬殴杂犯受赃诈伪。
及户礼工各律。
均须细读。
况各例未必尽汇于本门内。
颇有散见他律以待将来移改修并者。
自应参互读之。
即如工律营造门。
有备虑不谨因而杀人以过失杀论一条。
河防门。
有挖放他人蓄水鬬杀以窃盗盗所临时拒捕杀人论一条。
是人命贼盗。
不尽在刑律。
未尝不错见于各律也。
故宜全读。
但须分日分门以次读之。
或于审案之前一二日。
检取本案之律例。
悉心细读。
并与幕友虚衷商确。
迟之又久。
临事既多。
自然通贯。
至名例律乃全律之总也。
枢纽也。
全部律例各条。
均不能出其范围。
譬如满屋散钱。
一条索子穿得。
【各律各例。
散钱也。
名例律。
则穿钱之索子也。
】尤宜细心推究。
但须各律既熟后方读之。
勿先读也。
先读则无所依傍茫然不解矣。
至各律既熟后。
又须取刑□驳案新编推究之。
方能于例义案情。
似是而非之处辨别清析。
再读处分则例。
尤能检束放心。
先事知警。
亦不受人蒙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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