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輕遮(第1页)
十六輕遮
一不得度奴(家主與姓則得)
二不得度賊(千里之外改行從善則得)
三不得度負債人(或償畢或親友代償或債主捨竟皆得)
四不得授年未滿二十者具足戒(待滿二十則得)
五至九不得度癩白癩癰疽乾痟顛狂五種病人(病愈則得)
十父母不聽不得度令出家(求聽則得)
十一不得度官人(食祿盡則得王聽亦得)
十二不得無衣鉢受具亦不得借衣鉢受具(或借者許彼辯竟方還不即索者則得)
十三不自稱名
十四不肯稱和尚名
十五教乞戒而不乞
十六著白衣衣外道衣莊嚴具等
又年六十不得受具戒惟聽為沙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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