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刑辨(第1页)
象刑辨
《舜典》日:"象以典刑。
"皋陶日:"方施象刑惟明。
"是唐虞固有象刑矣。
而去古既远,说者不一。
荀况记时之人语日:"象刑,墨黥,慅婴,共艾毕,菲对屦,杀赭衣而不纯也。
"汉文帝诏除肉刑日:"有虞氏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不犯。
"此二说者,皆讹传也。
禹之称舜日:"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又日:"怙终贼刑","刑故无小",是岂尝不杀不刑哉!荀况有云:"以为治耶,则人固莫触罪,非独不用肉刑,亦不用象刑矣。
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是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也。
"数语虽尧、舜复出.无以易也。
然则象刑云者,是必模写用刑物象以明示民,使知愧畏耳。
禹铸鼎象物,使民知奸回,亦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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