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目之误(第1页)
《纲目》之误
《纲目》一书,朱夫子拟经之作也。
然其间不能无误,而学者又从而为之说。
今漫摭数事。
如北齐高纬以六月游南苑,从官暍死者六十人,见本纪。
《通鉴》书曰“赐死”
,赐乃暍之讹耳。
《纲目》乃直书曰“杀其从官六十人”
,而不言其故,其误甚矣。
尹起莘乃为之说日:“此朱文公书法所寓”
,且引《孟子》杀人以刃与政之说,不知《通鉴》误之于前,《纲目》承之于后耳。
纬荒游无时,不避寒暑,从官暍死者六十人,据事直书,其罪自见,何必曲为之说耶又郭威弑二君,《纲目》于隐帝书“杀”
,于湘阴王书“弑”
。
尹又为之说曰:“此二君有罪无罪之别,此书法所寓也”
。
然均之弑君,隐帝立已数年,湘阴未成乎君,岂应书法倒置如此又《通鉴》云:“补阙乔知之有婢名碧玉,美色善歌舞,知之为之不昏。”
“昏”
与“婚”
古字通用,盖言知之惑溺此婢,不娶正室也。
《纲目》去“不”
字而云“知之为之昏”
,盖误以婚姻之昏为昏惑之昏也,字义不明,文理不通矣。
如此类甚多,姑举其一二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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