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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第三十六
天以春生万物,止之以秋。
物之生也,既成矣,不止则过焉,故得秋以成。
圣人之法天,以政养万民,肃之以刑。
民之盛也,欲动情胜,利害相攻,不止则贼灭无伦焉。
故得刑以冶。
意与十一章略同。
情伪微暧,其变千状。
茍非中正、明达、果断者,不能治也。
讼卦曰:“利见大人,”
以“刚得中”
也。
噬嗑曰:“利用狱”
,以“动而明”
也。
中正,本也;明断,用也。
然非明则断无以施,非断则明无所用,二者又自有先后也。
讼之中,兼乎正;噬嗑之明,兼乎达。
讼之刚,噬嗑之动,即果断之谓也。
呜呼!
天下之广,主刑者民之司命也。
任用可不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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