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 欲有所避(第1页)
卷之一:欲有所避
孙真人曰:大寒与大热,且莫贪色欲。
书云:凡大风、大雨、大雾、雷电霹雳、日月薄蚀、虹霓地动、天地昏冥、日月星辰之下、神庙寺观之中、井灶圊厕之侧、墓、柩之傍,皆所不可。
若犯女,则损人神。
若此时受胎,非止百倍损於父母,生子不仁、不孝,多疾损寿。
唐?魏征令人勿犯长命及诸神,降日犯**者,促寿。
及《保命诀》所载:朔日减一纪,望日减十年;晦日减一年。
初八上弦,二十三下弦,三元减五年;二分二至二社,各减四年;庚申甲子本命减二年。
正月初三万神都会,十四十六三官降,二月二日万神会,三月初九牛鬼神降,犯者百日中恶。
四月初四万佛善化,犯之失音。
初八夜盖恶童子降,犯者血死。
五月三个五日、六日、七日为九毒日,犯者不过三年。
十月初十夜,西天王降,犯之一年死。
十一月二十五日,掠剩大夫降,犯之短命。
十二月初七夜犯之恶病死;十日天师相交行道,犯之恶病死。
二十天师相交行道,犯之促寿。
每月二十八人神在阴;四月十月阴阳纯用事,已上辰犯**且不可,况婚姻乎。
按《庚申论》曰:古人多尽天数,今人不尽天年,何则?以其罔知避慎,肆情恣色,暗犯禁忌,阴司减其龄,算能及百岁者,几何人哉。
蜀王孟昶,纳张丽华於观侧,一夕迅雷电火,张氏殒。
道士李若冲,於上元夜,见殿上有朱履衣冠之士,面北而立廊下,罗列罪人,有女子甚苦,白其师唐洞卿,师曰:“此张丽华也,昔宠幸於此,亵渎高真所致。”
由是观之,天地间禁忌不可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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