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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曰明要约
作事谋始,古人所贵。
后世文约契券,盖亦谨始之道,所以防其争且欺也。
近年风俗偷薄,巧伪日增,凡田宅婚姻债负良贱,偶因要约不明,多致争讼昏赖,紊乱官府,动涉岁年,干碍平人,妨误生计。
亦有诈立契约,公肆欺谩者,然理曲之人,终亦败露,身负罪责,名陷凶徒,竟亦何得也?今后民间婚姻、田宅等事及两相贸易,合立文约者,皆须分明开写年月、价值、期限、证佐,以备他日检勘。
防闲既密,争告渐稀,欺伪之徒,自有刑宪,是亦善风俗止词讼之一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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