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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讼
民间争讼,虽小事,亦必上闻。
国主初无笞杖之责,但闻罚金而已。
其人大逆重事,亦无绞斩之事,止于城西门外掘地成坑,纳罪人于内,实以土石坚筑而罢。
其次有斩手足指者,有去鼻者,但奸与赌无禁。
奸妇之夫或知之,则以两柴绞奸夫之足,痛不可忍,竭其资而与之,方可获免。
然装局欺骗者亦有之。
或有死于门首者,则自用绳拖置城外。
野地初无所谓体究检验之事,人家获盗亦可施监禁、拷掠之刑。
却有一项可取。
且如人家失物,疑此人为盗,不肯招认,遂以锅煎油极热,令此人伸手于中。
若果偷物则手腐烂,否则皮肉如故云。
番人有法如此。
又两家争讼,莫辨曲直。
国宫之对岸有小石塔十二座,令一人各坐一塔中,其外两家自以亲属互相堤防。
或坐一二日,或三四日。
其无理者必获证候而出,或身上生疮疖,或咳嗽热证之类;有理者畧无纎事。
以此剖判曲直,谓之天狱,盖其土地之灵有如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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