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女(第1页)
○室女
人家养女,其父母必祝之曰,愿汝有人要,将来嫁千百个丈夫。
富室之女自七岁至九岁,至贫之家则止于十一岁,必命僧道去其童身名曰阵毯。
盖官司每岁于中国四月内择一日,颁行本国应有养女当阵毯之家,先行申报官司。
官司先给巨烛一条,烛间刻画一处,约是夜遇昏点烛,至刻画处,则为阵毯时候矣。
先期一月或半月或十日,父母必择一僧或一道,随其何处寺观,往往亦自有主顾。
向上好僧皆为官戸富室所先,贫者不暇择也。
官富之家,馈以酒米、布帛、槟榔、银器之类,至有一百担者。
直中国白金二三百两之物,少者或三四十担或一二十担,随家丰俭。
所以贫人家至十一岁而始行事者,为难办此物耳。
亦有舍钱与贫女阵毯者,谓之做好事。
盖一岁中一僧止可御一女,僧既允受,更不他许。
是夜大设饮食、鼔乐,会亲邻,门外缚一髙棚,装塑泥人、泥兽之属于其上。
或十余,或止三四枚,贫家则无之。
各按故事,凡七日而始撤。
既昏,以轿伞鼔乐迎此僧而归。
以彩帛结二亭子,一则坐女于其中,一则僧坐其中。
不晓其口说何语,鼓乐之声喧阗。
是夜不禁犯夜,闻至期,与女俱入房,亲以手去其童,纳之酒中。
或谓父母亲邻各点于额上,或谓俱尝以口,或谓僧与女**之事,或谓无此。
但不容唐人见之,所以莫知其的。
至天将明时,则又以轿伞鼓乐送僧去。
后当以布帛之类,与僧赎身,否则此女终为此僧所有,不可得而他适也。
余所见者,大徳丁酉之四月初六夜也。
前此父母必与女同寝,此后则斥于房外,任其所之,无复拘束堤防之矣。
至若嫁娶,则虽有纳币之礼,不过茍简从事,多有先奸而后娶者。
其风俗既不以为耻,亦不以为怪也。
阵毯之夜,一巷中或至十余家城中迎僧道者,交错于途路,间鼓乐之声无处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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