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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寅冬,台中林氏新建宗祠,掘地九尺有五寸,获一石,形如剑而亡其柄;工人不以为意。
越数日,乃告林君耀亭。
耀亭出以示人,识者曰:『石器也,是为原人之遗。
求其旁,当有所得』!
而柱础已合,不可复掘,惜哉!
嗣余赴台中,向耀亭索观,石长一尺三寸有八分,腹阔四寸五分,腰三寸五分,脊厚五分;刃五厘、锋二厘,尚利,似为割鲜之器。
色微黑而有绿点,光可鉴;其用久矣。
然大墩无此石,则全台近山亦无此石,岂由他处携来欤?余撰「台湾通史」引「隋书」「流求传」,谓『厥田良沃,先以火烧而引水灌,持一插以石为刃(长尺余、宽数寸)而垦之』。
台中固土番之地,近葫芦墩。
葫芦墩者,「流求传」中之「波罗檀」,为「欢斯氏之都」。
是此石器为当时之物,沉埋土中,阅今一千七百余年而后出现,亦可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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