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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二十九 虫鱼禁第十六(第1页)

卷第二十九虫鱼禁第十六

内容:《食经》云∶凡鱼不问大小,其身体有赤黑点者,皆不当啖,伤人。

又云∶凡勿食诸生鱼,目赤者生瘕。

又云∶鱼身白首黄,食之伤人。

又云∶凡鱼有角不可食,伤人。

又云∶凡鱼头中鳃者不可食,杀人。

又云∶鱼有目KT,食之伤人。

又云∶鱼二目不同色,食之伤人。

又云∶鱼死二目不合,食之伤人。

又云∶鱼腹下有丹字,食伤人。

又云∶鱼鳞逆生,食之杀人。

又云∶鱼肠无胆,食之杀人。

又云∶鱼腹中有白如膏状者,食之令人发疽。

又云∶凡鱼头有正白色如连珠至脊上者,食之破煞人心。

又云∶鱼子未成者,食伤人。

(正月鱼怀子未成粒者是也。

)又云∶生鱼肉投地,(鹿)尘芥不着,食之伤人。

又云∶凡鱼肉脍、诸生冷,多食损人。

断之为佳。

而不能食,务食简少为节食之。

若多食不消成瘕。

又云∶食鱼不得并厌骨,食之不利人。

(厌骨在鲤后,大如榆荚。

)又云∶虾无鬓亦腹下通黑,食之杀人。

又云∶蜚虫赤足者,食之杀人。

又云∶诸飞虫有三足者,食之杀人。

《膳夫经》云∶凡食鱼头,不得并乙骨,食之不利人。

(今按∶《礼记》云∶鱼去乙。

郑玄云∶鱼体中害人者也,今东海KT鱼有骨在目旁,状如篆乙,食哽人不可出也。

)又云∶鱼腹中正白,连珠在脐上,食之破心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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