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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情】
戴某与周某原是某管阀件厂同事。
戴某于1998年清明节前,几次找周某要求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周某均称没有。
1998年4月8日周某让戴某于次日上午去取发票,并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戴某48份发票。
后被举报,公安机关又从其家中查获万元版的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
周某因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扣押在案的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被依法没收。
【点评】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直接抵扣税款的凭据作用,犯罪分子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牟取暴利,所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就十分突出。
这种犯罪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干扰了国家的税制改革,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本案周某在戴某多次要求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收取戴某支付的人民币600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但由于这是一起由他人诱使被告人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的犯罪案件,从周某犯罪的产生及其内容看,周某是被动地附和他人的要求而产生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故意,虽然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形式上也构成了犯罪既遂,但根据周某犯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特殊性,法院认定周某犯罪情节较轻,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对周某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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