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廷对宫女在宫中服务的年限规定(第1页)
清廷对宫女在宫中服务的年限规定
清廷对宫女在宫中服务的时间也做出了规定。
清初规定宫女年届30岁(后改为25岁),可回家另行择配,成立家庭。
这在当时看来年龄已经偏大,但较之明朝已经很人道了。
明朝宫女进宫以后便回家无望,长年积怨会引发事端。
“壬寅宫变”
便是教训。
清廷允许服务多年的宫女按例出宫,也是一种防范措施。
按例出宫的宫女,出宫时还可得到一些赏银。
在皇太后、皇后、皇贵妃、妃、嫔宫中服务的宫女的赏银所得多少由本宫主子自行赏给。
贵人以下之宫女则由公家赏给:入宫15年以上者给银30两,15年以下者给银20两,10年以内者给银10两。
除正常出宫的宫女外,宫女的命运也是苦乐两重天。
也有个别宫女由奴才升成了主子的,这种情况都发生在咸丰朝。
咸丰九年(1859)就曾于两个月内有两个宫女成了贵人。
一位是在四月间被封为禧贵人的长春宫宫女子,一位是在五月间被封为庆贵人的长春宫宫女子。
咸丰还有一个妃子玫妃徐佳氏也是从宫女变成常在,最后升到贵妃的。
她还为咸丰生过一位早夭的皇次子。
这些宫女的命运在宫女中应该是理想的结局了。
而那些性格刚强、有独立人格、反抗意识强的宫女的命运搞不好会十分悲惨。
宫中的处分条例规定:“凡太监、女子在宫内用金刃自伤者,斩立决。
欲行自缢、自尽经人救活者,绞监候。”
太监、女子在宫内自缢、自尽身死者,将尸骸抛弃荒野,其亲属发往伊犁给兵丁为奴。
清朝宫廷管理内廷的方式、方法,较之历史上其他朝代,再合理,再有序,其腐朽没落、惨无人道的本质也仍然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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