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拯执法(第1页)
包拯执法
【原文】
包孝肃尹京,号为明察。
有编民犯法,当杖脊[1]。
吏受赇[2],与之约曰:“今见尹,必付我责状。
汝第呼号自辩,我与汝分此罪。
汝决[3]杖,我亦决杖。”
既而包引囚问毕,果付吏责状。
囚如吏言,分辩不已。
吏大声诃之曰:“但受脊杖出去,何用多言!”
包谓其市权[4],捽吏于庭,杖之十七。
特宽囚罪,止从杖坐,以抑吏势。
不知乃为所卖,卒如素约。
小人为奸,固难防也。
孝肃天性峭严,未尝有笑容,人谓“包希仁笑比黄河清”
。
【注释】
[1]杖脊:以棍杖打脊背的刑罚。
[2]受赇:接受贿赂。
[3]决:判决。
[4]市权:滥用权势。
【译文】
包拯任开封府尹的时候,称为明察。
有一在编百姓犯法,应当处以杖背的刑罚。
官吏接受了编民的贿赂,与他约定说:“现在你见府尹,府尹必定交由我来核实罪状。
你要不断地大声呼叫辩解,我与你分担罪过。
如此你被判杖刑,我也判杖刑。”
不久,包拯传囚犯审讯完毕,果然交由官吏核实罪状。
囚犯按那官吏的吩咐,分辩不已。
官吏大声训斥他说:“只管受了杖背之刑出去,何必多说!”
包拯认为他滥用权势,将他揪到大堂上,处杖刑十七下。
特地放宽对囚犯的惩罚,仅仅判处杖刑,以此来抑制官吏的气焰。
包拯不知被官吏出卖了,最终如他们原先约定的那样。
小人做奸诈之事,本来就难以防备。
包拯天生性格刚直严厉,脸上不曾有过笑容,人们说:“要见包希仁笑比见到黄河水变清澈还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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