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生命的权利(第1页)
第十六章生命的权利
【原文】
至虚极也,守静笃也。
万物并作,吾以观其复也。
天①物芸芸,各复归于其根。
归根曰静,静是谓复命,复命常也。
知常明也,不知常妄,妄作凶②。
知常容③,容乃公,公乃全④,全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⑤。
【注释】
①天:勘校本作“夫”
,帛书甲本、乙本均作“天。”
以为从古本妥。
②妄作凶:恣意妄为必招致凶险灾难。
作,自作。
③常容:一定的(生命)现象。
容,容颜相貌。
④公乃全:其同的乃是普遍的。
公,共同的。
全,普遍的。
⑤道乃久,没身不殆:自然界的源远流长,是人类世代平安的根本保障。
【译文】
尽量使心灵达到一种虚寂状态,牢牢地保持这种宁静。
万物都在蓬勃生长,我由此观察到了循环往复的规律。
万物纷繁茂盛,(最终)各自又会返回到它的出发点。
归回本原叫“静”
,静叫做“复命”
,复命叫做“常”
,认识了常叫做“明”
。
不了解“常”
,轻举妄动就会出乱子。
认识了“常”
,才能无所不包;无所不包就能坦然公正;坦然公正才能天下归顺;天下归顺才能符合自然;符合自然,才能符合“道”
;符合“道”
,才能长久,到死都不会遭受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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