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纪上半叶的英国工厂法(第1页)
19世纪纪上半叶的英国工厂法
工业革命前一阶段,英国资本家采取延长工人劳动时间、降低工人工资、雇用廉价的女工和童工,残酷剥削工人阶级,赚取巨大利润。
工人劳动时间少则每日12小时,多则达16—18小时。
棉纺工厂雇用大批女工和童工,劳动条件极其恶劣,工人的身心健康受到极大损伤,生活极端贫困,劳资矛盾尖锐化。
在工人运动的推动下,英国议会通过一系列工厂法。
1802年第一个工厂法,只是防止雇用童工的一些明显弊端,没有接触到实质性问题。
1819年议会通过了棉纺工厂管理法,禁止棉纺工厂雇用9岁以下的童工,限制9—16岁的童工劳动日为13个半小时。
由于没有监督机构,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1833年通过的工厂法规定,禁止雇用9岁以下童工,13—18岁的童工劳动日限定为12小时。
同时设置工厂视察员,监督执行法令。
但它只限于棉纺业,其他如矿业则不受其限。
此后矿井的女童工急剧增加。
1842颁布“煤矿条例”
,规定矿主不得雇用未满18岁的女工和10岁以下的男童工。
1844年又通过工厂法,规定把未满13岁童工的劳动日缩短6个半小时,以便让他们有学习时间。
1847年议会通过工厂法规定,妇女和未成年男工劳动日为1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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