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禄制论1(第1页)
11.禄制论(1)
先王之制禄也,下足以代耕,上足以克祀(2)。
故食禄之家,不与下民争利。
所以厉其公义,塞其私心,其或犯逾之者,则绳以政法。
是以君子劝慕(3),小人无怨。
若位茍禄薄,外而不克,,忧匮是?,所求不赡,则私利之智萌矣。
放而听之(4),则贪利之心滥矣。
以法绳之,则下情怨矣。
故位必称徳,禄必称爵。
故一物而不称,则乱之本也。
今汉之赋禄薄,而吏非员者众。
在位者贪于财产,规夺官民之利,则殖货无厌(5)。
夺民之利,不以为耻。
是以清节毁伤,公义损缺。
富者比公室,贫者匮朝夕(6),非所为济俗也。
然古今异制,爵赋不同禄亦如之,虽不及古度,时有可嘉也。
【注释】
(1)禄制:即古代官吏的俸给制度。
(2)克祀:完成国家祭祀活动。
即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
(3)劝慕:谓因受奖勉而有所企慕﹑向往(多指倾心向善)。
(4)放而听之:放纵其行而听之任之。
(5)殖货无厌:贪求财产而不满足。
殖货:增殖财货。
《孔丛子·公孙龙》:“居家理治,可移于官,良能殖货,故欲仕之。”
(6)匮朝夕:即朝不保夕,日常生活得不到保证。
匮: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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