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第1页)
申请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只在大中城市设立,并应具备下列条件:1.确属经济发展需要;2.具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3.符合经济核算原则;4.具有组织章程;5.具有法定的最低限额实收货币资本金(县及县以下地区不得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6.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必须具有最低限额的实收货币资本金。
设立全国性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7.地区、省辖市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最低限额为500万元;8.在上述地区设立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必须同时分别拥有500万、200万和100万美元现汇的最低限额实收外汇自有资本金。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自有资本金要保证完整无缺,任何部门不得抽调。
申请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1.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申请报告;2.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书;3.组织章程,其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地址、企业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本数额、业务范围和种类、组织形式、经营管理等事项;4.由有权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5.机构领导人名单和简历。
申请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应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全国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设立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市)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地区、直辖市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机构,一律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外汇业务。
经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经营外汇业务的机构,经批准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凭以上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请关闭浏览器阅读模式后查看本章节,否则将出现无法翻页或章节内容丢失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