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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的设立要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程序为:申请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筹建金融机构的书面材料。
材料主要包括:1.筹建申请报告;2.筹建可行性报告;3.筹建方案;4.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提交的金融机构筹建申请在3个月内予以答复;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
一般要求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筹建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筹建完成后,申请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开业的书面材料。
材料主要包括:1.开业申请报告;2.有效的验资证明和有关资本金或者运转资金及投资者情况的证明材料。
3.资产负债表;
4.会计报表:5.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机构有关人员情况材料;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7.机构章程;8.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申请开业文件之日起3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持批准文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领取营业执照,并凭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需另按规定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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