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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
申请设立城市信用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同其规模相适应的业务量;2.最少具有50万元人民币的实收货币资本金;3.有懂得金融业务的合格管理人员;4.符合经济核算原则;5.具有完备的组织章程;6.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申请设立城市信用社必须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1.设立城市信用社的申请报告;2.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3.组织章程,其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企业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金数额、业务范围和种类、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固定营业地址等事项;4.由有权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5.机构领导人员名单和简历;6.中国人民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设立城市信用社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批准,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凭许可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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