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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用字限制性规定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但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况的,不视为使用数字:①地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川”
等;②固定词语中含有数字的,如“四通”
;③使用序数词的,如“第一”
等。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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