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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的名称中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1.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即具有30年以上生产经营的历史,字号在省或全国范围内广为人知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
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授权200多个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
为避免重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凡不冠以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一律报国家局核准。
因此,为避免重名,简化手续,在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的名称还是冠以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为好。
另外,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其他公司(包括其他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
、“中华”
、“全国”
、“国家”
、“国际”
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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