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出票人的付款责任(第1页)
四、出票人的付款责任
1.本票的见票
(1)见票的定义。
见票是指本票的持票人按照规定期限,向本票的出票人提示本票,由出票人在本票上记载“见票”
字样、见票日期并签名的票据行为。
见票是本票特有的制度,类似于汇票的承兑。
但是,两者的目的不同。
汇票承兑是为了确定付款人是否承担付款责任;而见票是为了确定付款日期,即本票的到期日。
(2)见票的程序。
本票的见票程序以下述方式进行。
①见票的当事人。
在见票行为中,有两方当事人。
一方是提示人,另一方是被提示人。
提示人通常指本票的持票人及其代理人。
被提示人通常指出票人及其代理人。
②见票提示期限。
票据法规定的见票提示期限,最长为两个月,当事人不能变更此期限。
③见票应记载的事项。
通常讲,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出票人应在本票上签章或者拒绝签章,签章的应当记载“见票”
字样、见票日期和付款日期。
(3)见票的效力。
关于本票见票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①确定到期日;②取得有关拒绝证明;③未按期提示见票的或者未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出票人的责任
持票人向出票人提示见票的,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承担付款的义务。
本票的出票人出票后,就应承担对本票的持票人的付款责任。
持票人向出票人提示见票,出票人就应按照本票金额足额付款。
请关闭浏览器阅读模式后查看本章节,否则将出现无法翻页或章节内容丢失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