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第1页)
二、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支票上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
(1)表明“支票”
的字样。
支票上必须记载表明其性质的字样,如果没有记载,不具有效力。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支票上必须记载的,这一点与汇票相同。
如果是有条件支付的委托,该支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
本票的金额必须确定,支票金额不确定或者不明确的,支票无效。
这一点与汇票、本票相同。
(4)付款人名称。
支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不是个人,也不是一般的法人,而是某一银行或者金融机构。
支票上付款人的名称只能是银行或者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名称。
(5)出票日期。
支票出票时必须记载出票日期,这一点与汇票和本票相同。
出票日涉及到支票的付款日期,关系重大。
未记载出票日的支票无效。
(6)出票人签章。
支票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签章。
值得注意的是,支票出票人的签章必须与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预留的签名和印鉴相符,否则,付款人不予付款。
□支票上未记载绝对必要事项的法律后果上述规定的六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支票上必须记载。
支票上没有记载其中任何一项的,支票无效。
例如,支票上没有出票人签章,该支票无效,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予付款。
这就是支票上未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法律后果。
支票也是要式证券。
出票人签发支票,必须依据票据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签发,记载该条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未按照该条规定出票的支票,没有票据效力,付款人不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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