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第1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确定办法和事故的分类办法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1956年国务院发布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1956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8号总理李鹏1988年..7月..18日
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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