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矜募诛逃
【原文】
征讨之际,隶军籍者,惮于行役,往往募人代之,又军中多逃归者。
朝廷下制:募人代役者杖百,逃归者死。
命断事官布鲁海牙按顺天等路,及至州县,得募人代者万一千户、逃者十二人。
然募者闻命将下,已潜遣家人易代募者。
海牙曰:“募者已惧罪往易,逃者因单弱思归,情皆可矜。”
遂奏轻减。
有丁多产富而家人不往,及未至役所即逃者,则曰:“此而不杀,何以戒后!”
有窃妓逃者,吏论当死,海牙曰:“败乱纲常,罪固宜死;此妓也,岂可例论!”
命杖之。
《元史》
【译文】
征战讨伐的时候,隶属于军籍中的人,因为害怕服兵役,往往出钱招募别人来替代自己,所以军队中又经常有逃回家的人。
朝廷颁布法令:招募别人代替自己服兵役的人处杖刑一百,逃回家的人处死刑。
命令断事官布鲁海牙负责按察顺天等路,直到州县,查出招募别人代替服兵役的有一万一千户、逃回家的有十二人。
但是招募者听说命令将下达,已经暗中派家中人替换代替招募者服兵役的人。
布鲁海牙说:“招募者已害怕获罪前去替换人,逃回家的人因为体质单弱想回家,都情有可原。”
于是上奏从轻发落。
对人口多财产多但家人不去服兵役,以及没到服兵役的地方就逃回来的人,布鲁海牙说:“这样的人如果不杀,用什么来惩戒后人!”
有偷带妓女逃跑的人,官吏建议判死刑,布鲁海牙说:“败坏扰乱人伦纲常,罪行本来就应当处死;这妓女,岂可按惯例论处!”
布鲁海牙命令对妓女处以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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