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精细断冤案(第1页)
法医精细断冤案
【原文】
有一乡民,令外甥并邻人子将锄头同开山种粟。
经再宿不归。
及往观焉,乃二人俱死在山。
遂闻官。
随身衣服并在,牒官验尸。
验官到地头,见一尸在小茅舍外,后项骨断,头面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舍内,左项下、右脑后备有刃伤痕。
在外者,众曰先被伤而死;在内者,众曰后自刃而死。
官司但以各有伤,别无财物,定两相拚杀。
一验官独曰:“不然。
若以情度情,作两相拚杀而死可矣;其舍内者右脑后刃痕可疑,岂有自用刃于脑后者?手不便也。”
不数日间,乃缉得一人,挟仇并杀两人。
县案明,遂闻州,正极典。
不然,二冤永无归矣!
大凡相拚杀,余痕无疑,即可。
为检验:贵在精专,不可失误。
《洗冤集录》
【译文】
有一个乡民,叫自己的外甥同邻居的儿子拿了锄头一起去开荒种粟。
过了两晚没有回家。
等到前去探看时,两个人竟都死在山上。
于是向官府报告。
经查:死者的随身衣服都在。
于是发出公文请官验尸。
验尸官到了田头,看到一具尸体在小茅屋的外面,后头颈骨被砍断,头部面部都有刀伤痕;另一具尸体在茅屋的里面,左头颈下面、右脑后部都有刀伤的痕迹。
在茅屋外面的,众人说是先被杀伤而死的;在茅屋里面的,众人说是自杀而死的。
官府只认为两具尸体都有刀伤,没有其他财物,定为两相拚杀而死。
有一位验尸官说:“不对。
如果拿一般情况来推测案情,认为是双方拚杀而死是可以的;但是那具屋内尸体上的右脑后刀痕很可疑,哪里能有自己拿刀从脑后自杀的呢?手不方便啊。”
没有隔几天,就捕获到了一个凶手,他怀仇杀了两人。
悬案真相大白,于是向州府报告,将凶手处了极刑。
如果不是这样,那两个人的冤仇就永远无法申雪了!
大凡双方拚杀,所有的伤痕都无可疑的,就可视为拚杀而伤。
作尸体的检验,贵在精细专一,不可疏忽,有所失误。
这是一则古代法医根据自杀者伤痕的部位、程度,判断案件性质的典型案例。
一般说,自杀者用刀自砍后脑,是不顺手的。
古代法医据此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从而作出了客观、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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