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义第五十三(第1页)
基义第五十三
凡物必有合。
合,必有上,必有下,必有左,必有右,必有前,必有后,必有表,必有裹。
有美必有恶,有顺必有逆,有喜必有怒,有寒必有暑,有书必有夜,此皆其合也。
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
物莫无合,而合各有阴阳。
阳兼于阴,阴兼于阳,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君兼于臣,臣兼于君。
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
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
**无所独行。
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有所兼之义。
是故臣兼功于君,子兼功于父,妻兼功于夫,阴兼功于阳,地兼功于天。
举而上者,抑而下也;有屏而左也,有引而右也;有亲而任也,有疏而远也;有欲日益也,有欲日损也。
益其用而损其妨。
有时损少而益多,有时损多而益少。
少而不至绝,多而不至溢。
阴阳二物,终岁各壹出。
壹其出,远近同度而不同意。
阳之出也,常悬于前而任事;阴之出也,常悬于后而守空处。
此见天之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也。
是故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
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春为父而生之,夏为子而养之;秋为死而棺之,冬为痛而丧之。
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
天出阳,为暖以生之;地出阴,为清以成之。
不暖不生,不清不成。
然而计其多少之分,则暖暑居百而清寒居一。
德教之与刑罚犹此也。
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以此配天。
天之大数必有十旬。
旬,天地之数,十而毕举,旬,生长之功,十而毕成。
天之气徐,乍寒乍暑。
故寒不冻,暑不 ,以其有余徐来,不暴卒也。
《易》曰“履霜坚冰”
,盖言逊也。
然则上坚不逾等,果是天之所为,弗作而成也。
人之所为,亦当弗作而极也。
凡有同者,稍稍上之以逊顺往,使人心说而安之,无使人心恐。
故曰:君子以人治人, 能愿。
此之谓也。
圣人之道,同诸天地,**诸四海,变易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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