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谏处张君快等死(第1页)
○谏处张君快等死
刑部奏:“张君快、欧阳林谋杀苏志约取银,君快不下手。
贞观九年三月赦:劫贼不伤财主,免死,配流。
经门下奏定。”
刑部郎中高敬言:“举断合死。”
门下执依前奏,尚书任城王道宗录奏。
太宗谓侍臣曰:“国有常典,事迹可明,何得各为意见,弄其文墨。”
因令御史勘当。
御史奏之,太宗曰:“君快等谋为劫杀,何得免死?”
因令杀之。
公进谏曰:“据律:劫贼伤财主者皆死;谋杀之条:元谋者斩,下手者绞,于皆配流。
劫贼重谋杀,轻赦是一时之恩,劫贼不伤财主,免死配流。
则君快従重,法被宽;而刑部于后従轻,法断死,臣实有疑。”
太宗曰:“几人行劫?”
公对曰:“三人,下手者处死罪。”
太宗令议。
议定奏闻,太宗曰:“三人谋,従二人之言。”
因令配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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